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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纳税信用机制将建立境外所得需自报
时间:2019-09-29 08:38 【我要纠错】

外汇局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后,金融市场的开放性进一步打开,对部分高净值人群来说,投资渠道国际化趋势在加强。

在中国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一年,开放的金融市场并不意味着合规要求会降低,特别是即将建立的个税纳税信用机制,除了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外,还将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对于在境内和境外有不同收入来源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如果没有自行申报其境外收入,比如从境外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情况,可能会面临涉税风险

多位受访的财税专家建议,对于收入来源多样的人士,需要提前做好收入申报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合规,降低失信行为发生的几率,避免被纳入黑名单。

境外所得自行申报

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推进,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申报工作也变得非常重要,尤其是纳税人多渠道的收入只有在自行申报后,才能获得相应的专项抵扣。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自然人纳税人所得分境内和境外两种。境内所得分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综合所得比如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等,经营所得包括以合伙人身份进行相关基金投资的个人或以工作室形式进行相关经营的收入,两者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境外所得方面,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需要自行申报,此外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也需要自行申报和税款清算

由于目前自行申报适用的收入种类或形式不同,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也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同时进行若干项自行申报。

德勤私人客户服务团队华北地区王欢分析,新监管趋势下,自然人纳税人,尤其是收入及资产金额较大、税收情况复杂的高净值人士,需要全面提升纳税合规意识、关注自身税务合规情况。

尤其是,发改委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简称《通知》),推动了税务领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这项旨在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的通知,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背景下,体现了以信用为着眼点进行监管的趋势。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配套措施,个税纳税信用机制的建立,对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有积极影响。

多位国际税收研究人士预测,随着《通知》的发布,未来对自然人纳税人,尤其是具有跨境税收居民身份,且在境外有多样投资安排而面临复杂税务情况的高净值人士,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全球范围内CRS已经启动,境内个税纳税信用机制也将建立,说明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申报越来越重要,符合条件的高净值人士应理清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的税务情况,及时做好纳税申报。”上述研究人士告诉记者。

黑名单惩戒

随着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及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纳税人需要尊重并重视个人的纳税信用,避免联合惩戒。

王欢建议,对于收入及资产量较高的高净值人士而言,鉴于涉税事项通常较为复杂或涉税金额巨大,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很可能会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从而可能被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纳税人通过隐匿、伪造等不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金额达10万元以上,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对于有履行法定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各部门还可能采取一系列限制高消费行为的措施,如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

举例而言,张先生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固定资产投资,且成立基金公司,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要求,纳税人境内和境外都要缴税原则,那么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张先生不仅需要申报境内所得部分,还要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其境外所得收入,从而满足税法合规要求。

如果张先生故意隐匿其境外收入,从而实现少缴税目的,在新个税法体系下,其将面临个人纳税信用风险

张斌表示,个人一旦被税务机关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不仅会被依法对外公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且可能被限制一系列高消费行为,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不过,根据《通知》规定,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及时修复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失信事实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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