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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药企干这事被重罚,网友:该!
时间:2018-12-07 16:10 【我要纠错】

  1283万元!

  这不是一张普通的罚单,

  这是我国原料药领域的

  很!大!罚!单!

  这张让广大患者纷纷叫好的罚单

  来自原料药领域。

  今年以来,

  部分原料药价格就像坐上了火箭,

  有的原料药甚至在短短一个月内,

  就从原本的几百块钱,

  涨到了数万元,

  涨幅达数十倍,

  冰醋酸原料药涨幅尤甚。

  原来,

  价格暴涨的背后,

  是这些企业在背后捣乱!

  

  为了谋利,他们联手将价格哄抬3到4倍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滥用行为调查处处长刘健介绍,今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接到10余家企业实名举报,反映部分冰醋酸原料药经营者联合涨价,将冰醋酸原料药销售价格从7-9元/公斤提高至28-33元/公斤,已造成部分药企停产、减产。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的反垄断调查发现,成都华邑药用辅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山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台山新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确实存在违反反垄断法行为!

  于是,便有了这张原料药领域的较大罚单。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三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8.22万元;对三家企业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625.16万元。对三家涉案企业罚没共计1283.38万元。

  

  ↑图片来源:新华社

  三家药企被重罚一点不冤枉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罚单。那么,三家药企为何被罚?

  原因只有一个——垄断

  他们是如何操作的呢?

  原来,这三家涉案企业是当前我国市场上仅有的3家冰醋酸原料药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冰醋酸原料药过程中,3家企业多次交流市场行情,交换产量销量信息,达成共同提高冰醋酸原料药销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东窗事发后,企业表示:我也很无辜啊!成本上涨我也没办法啊!

  呵呵,机智的办案人员早就看穿了这一切!涉案企业涨价虽然有成本上涨的因素,但远未达到要翻3、4倍的程度,且3家企业协议涨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

  作为药品供应链中重要一环,用于生产各类制剂的原料药价格波动,会影响药品的生产和供应。三家企业的垄断行为性质严重、危害程度较深。所以说,领走这张较大罚单,您呐,不冤!

  

  ↑图片来源:新华社

  药企垄断目的是要钱,却可以要了患者的命

  企业垄断,目的是要钱,可对于患者来说,那就是要命了!

  冰醋酸是血液透析浓缩液的主要原料药,价格大幅上涨正严重影响尿毒症患者正常治疗。

  专家指出,原料药厂是医药产业链上游,在原料药暴涨潮下,终端药品生产厂家需要消化巨大的成本落差。与此同时,部分原料药货源的断供又将导致下游制药企业停产止损,的结果,是患者无药可买。

  此外,我国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时有发生,还损害了医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原料药紧缺,导致药品供应中断,给公众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原料药的失控,还是由患者买单。

  接受反垄断调查后,三家企业已将冰醋酸原料药销售价格恢复至竞争状态,并保障市场正常供应。

  

  还有一种药暴涨50倍,已被锁定!

  只要有利可图,有的生产企业就会想方设法地“钻空子”。此前就有媒体报道感冒药原料药扑尔敏暴涨50倍的消息。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扑尔敏垄断案目前也已在调查中。如果存在垄断涨价等各种垄断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早在去年11月,国家发改委就发布了我国首个《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明确了相关经营者不得就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意见指出,要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依法严厉打击原料药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拳之下,此前已有多起原料药案件受到处罚,罚款总额达1600万。

  企业有这些行为,就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看到这三家企业收到罚单,不少企业经营者心里难免犯嘀咕,担心自己企业的日常经营会“触犯红线”。

  别慌!小编特意为你梳理了可能触犯反垄断法的相关行为。这也是一份举报指南,要是发现有企业做了这些事,基本是一查一个准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那么,到底怎么界定经营者达成了垄断协议呢?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什么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行为,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此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也构成相关违法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企业可要注意了,后果真的很严重!不要等到罚单来了才追悔莫及!

  来源 /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记者 / 佘颖、李万祥

  策划、文案 / 郭存举、胡达闻

  编辑 /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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