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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管理会计师会员管理办法 (暂行)
时间:2019-11-12 14:03 【我要纠错】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管理会计师会员管理办法 (暂行)

  北国会远〔2018〕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管理会计师会员管理工作,促进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管理会计师岗位能力项目的有效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岗位能力项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会员包括高级管理会计师会员、中级管理会计师会员和初级管理会计师会员。凡参加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初中高级管理会计师岗位能力培训并考试合格、经申请批准的管理会计师可以成为相应级别的管理会计师会员。

  第三条 管理会计师会员入会需要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并按照《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管理会计师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接受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和动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个人会员分级建档管理,并通过网络办理相应会员级别的申请确认和年检工作。

  第二章 管理会计师会员入会登记

  第一条 取得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管理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2年的管理会计师,可申请成为管理会计师会员:

  第二条 申请管理会计师会员应提交的材料:

  (一)《管理会计师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管理会计师会员入会承诺书》。

  (三)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管理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一寸免冠近照2张。

  第三条 入会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可向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中心提出入会申请,远程教育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上报岗位能力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岗位能力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中心将其《管理会计师会员入会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岗位能力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岗位能力项目官网上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统一印制的管理会计师会员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中心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中心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或存在严重违反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岗位能力项目职业道德守则行为等原因的;

  第五条 个人会员级别发生变化,符合晋升条件,本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晋升高一级会员;

  第六条 高级会员连续3年热心会员管理工作,积极参加或组织相关活动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可破格晋升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荣誉会员。

  第三章 管理会计师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取得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管理会计师会员资格的会员,按本办法获取相应权利。

  (一)免费参加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直播课堂的相关活动。

  (二)免费参加为会员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后续教育课程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并计入当年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学时。

  (三)优先参与学院组织的管理会计改革和实务问题高层研讨。

  第二条 取得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管理会计师会员资格的会员,按本办法履行相应义务。

  (一)每年按规定参与本会组织的年检活动。

  (二)每年按规定参与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每年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高级会员300元/年;中级会员200元/年;初级会员100/人。

  (四)每年按规定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

  第四章 管理会计师退会

  第一条 管理会计师会员可申请退出,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中心会员提交退会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会员交回管理会计师会员证书;

  (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中心备案。

  第二条 管理会计师会员拒不履行《管理会计师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中心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远程教育中心将取消其管理会计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岗位能力项目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管理会计师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中心申诉。远程教育中心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管理会计师会员年检

  第一条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中心登记在册的管理会计师会员应当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年检。新批准入会的管理会计师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管理会计师会员年检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时间以当年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中心官网年检通知为准)

  第二条 年检的具体内容

  (一)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管理会计师会员管理第四章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年检方式

  (一)对于已经完成继续教育且已缴纳会费的管理会计师会员,视为年检合格,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中心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

  (二)年检合格的会员可以自助打印年检合格证书和年度继续教育证书。

  第四条 有关情况的处理

  (一)管理会计师会员因有特别原因无法年检的,可以向会员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但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二)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管理会计师会员管理第四章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三)无故不参加年检的管理会计师会员,视其为自行退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中心所有。

  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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